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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人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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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 識人與用人 的內容簡介



在現代的複雜環境中,管理是件難事。隨著時代的演進,雇主與員工關係的心理契約內容也在改變。員工越來越容易在組織或者是組織間「流動」。傳統的結構、時間、地點及權力範圍,也變得愈來愈模糊。在全球經濟下,組織為了維持競爭力,於是力行裁員、合併、轉型,要用新面貌去面對挑戰。經理及非經理人員都必須用更少的人做更多的事,以新觀念及創新的方式達成共同的目標。舊的傳統與體系不再有效,所以為了取得突破性的結果,他們嘗試一些新的策略。
本書將以「自由工作者 (或員工)」為代表,討論他們在新工作場所的需求及感興趣的事,還有如何肯定與獎勵他們的工具。你也將學到下列的課題:
— 新工作場所:自由工作者 (或員工) 的價值、興趣及目標;
— 工作,如何使工作對個人更有意義,更符合策略;
— 激勵的起源及推動力;
— 合作的重要性,及如何讓員工合作;
— 各種形式的肯定;
— 獎勵:熱門及過時獎勵,以及內在報酬與外在報酬的區別;
— 管理能力與領導能力的區別,和管理能力在新工作場所的重要性。這也是一本關於工作者的書,特別著重於肯定及獎勵課題上。書中的內容可能會讓你驚奇、興奮。我們希望本書能帶給你啟發。讓你了解,工作的成功取決於對員工的激勵與肯定,以及你對那些獎勵與肯定員工的方法,有多精通。各章重點肯定及獎勵的課題是很複雜的。獎勵具有懲罰,以及給予報酬的力量。作為新工作場所的經理,就必須了解該如何運用獎勵。我們希望讀者瞭解下列幾點:
— 獎勵與操控的區別;
— 工作中的人性,以及工作與執行者 (或創造者) 間的關係;
— 領導能力的報酬,以及權力的虛幻本質;
— 文化會對訂定目標、提高生產力、增進合作,造成如何的影響;
— 為什麼肯定是一種「全人化」的經驗;
— 哪種獎勵制度會讓員工與組織更接近目標;
— 如何自然地增加員工的責任感與負責精神。作者簡介布萊恩.波登
浩然集團 (The Howland Group) 的資深顧問與董事長。多家「財星」五百大公司,如聯邦百貨 (Federated Department Stores)、全球保險集團 (AEGON) 的高級主管。
著作散見於《管理新潮》(Harvard Management Update )、美國管理協會 (AMA) 的《管理論述》(Management Review) 等刊物中。並在《產業週刊》(Industry Week)、Association Management 發表過許多文章。
目前任職於西東大學 (Seton Hall’s Virtual University),也是公共電臺記錄節目「工作場所中的憤怒」(Anger in the Workplace) 的主持人與製作人。
譯者簡介彭文彬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博士後選人,曾任亞洲證券債券部副總經理、富鼎投信債券部副總經理。目前擔任瑞泰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專長在公司債發行、銷售,以及風險管理等。e-mail: rapopenn@hotmail.com



  • 出版社:商周出版

    博客來網路書店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05/04/25
  • 語言:繁體中文


商品網址: 識人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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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姓男子弄死一隻老鼠PO網被人檢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罪嫌起訴他;法院審理時,呂說,「牠在我的廚房咬東西,是害鼠啦!」台北地院審酌認為,這隻老鼠沒有實際被呂飼養、管領,違法要件不足,今天判決呂無罪。可上訴。

去年間,基隆地區另一名藍姓男子也同樣虐鼠被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將藍某不起訴處分,台北地檢署雖起訴呂某,但被法官判決無罪,從1隻老鼠之死看司法,「2個地檢署的法律見解不同」。

台北地檢署指控,去年10月,呂姓男子前後3次分別將老鼠數隻以倒入裝滿水的水桶中、浸入裝滿水的水桶中、以熱水澆淋等方式傷害已裝進籠子裡的老鼠,導致老鼠死亡;呂PO網,3個月後被人告發,檢察官查辦依違反動保法罪嫌起訴呂。

呂告訴法官,影片是他去年12月到今年1月拍的,「3段影片其實是同一隻老鼠、是同一天的事」;呂說,影片中的老鼠是無人飼養的溝鼠,是有細菌的害鼠,牠會在廚房咬東西,才抓牠並把牠淹死。

法官勘驗,呂在3段影片穿著打扮相同,確認「死者」一樣,進而調查呂所殺死的老鼠是否為無人飼養的溝鼠?而無人飼養的溝鼠是否屬於動物保護法規範的動物?

判決說,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是專指「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但呂某辯稱,溝鼠是在家中廚房抓到、且無人飼養的,另辯稱牠是害鼠,所以將牠淹死,法官因此認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老鼠是被呂飼養或管領,所以不必處罰。

檢方又指控呂誘捕老鼠將牠裝入籠內,老鼠就「被管領」,屬於動保法應保護的法益,但判決認為,任何生活在自然環境中的動物被人騷擾、虐待、傷害前,必先處於被人實力支配下,呂表示抓到老鼠5到6分鐘後就把牠弄死,其行為不構成違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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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地院。 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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