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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人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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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 識人與用人 的內容簡介
在現代的複雜環境中,管理是件難事。隨著時代的演進,雇主與員工關係的心理契約內容也在改變。員工越來越容易在組織或者是組織間「流動」。傳統的結構、時間、地點及權力範圍,也變得愈來愈模糊。在全球經濟下,組織為了維持競爭力,於是力行裁員、合併、轉型,要用新面貌去面對挑戰。經理及非經理人員都必須用更少的人做更多的事,以新觀念及創新的方式達成共同的目標。舊的傳統與體系不再有效,所以為了取得突破性的結果,他們嘗試一些新的策略。
本書將以「自由工作者 (或員工)」為代表,討論他們在新工作場所的需求及感興趣的事,還有如何肯定與獎勵他們的工具。你也將學到下列的課題:
— 新工作場所:自由工作者 (或員工) 的價值、興趣及目標;
— 工作,如何使工作對個人更有意義,更符合策略;
— 激勵的起源及推動力;
— 合作的重要性,及如何讓員工合作;
— 各種形式的肯定;
— 獎勵:熱門及過時獎勵,以及內在報酬與外在報酬的區別;
— 管理能力與領導能力的區別,和管理能力在新工作場所的重要性。這也是一本關於工作者的書,特別著重於肯定及獎勵課題上。書中的內容可能會讓你驚奇、興奮。我們希望本書能帶給你啟發。讓你了解,工作的成功取決於對員工的激勵與肯定,以及你對那些獎勵與肯定員工的方法,有多精通。各章重點肯定及獎勵的課題是很複雜的。獎勵具有懲罰,以及給予報酬的力量。作為新工作場所的經理,就必須了解該如何運用獎勵。我們希望讀者瞭解下列幾點:
— 獎勵與操控的區別;
— 工作中的人性,以及工作與執行者 (或創造者) 間的關係;
— 領導能力的報酬,以及權力的虛幻本質;
— 文化會對訂定目標、提高生產力、增進合作,造成如何的影響;
— 為什麼肯定是一種「全人化」的經驗;
— 哪種獎勵制度會讓員工與組織更接近目標;
— 如何自然地增加員工的責任感與負責精神。作者簡介布萊恩.波登
浩然集團 (The Howland Group) 的資深顧問與董事長。多家「財星」五百大公司,如聯邦百貨 (Federated Department Stores)、全球保險集團 (AEGON) 的高級主管。
著作散見於《管理新潮》(Harvard Management Update )、美國管理協會 (AMA) 的《管理論述》(Management Review) 等刊物中。並在《產業週刊》(Industry Week)、Association Management 發表過許多文章。
目前任職於西東大學 (Seton Hall’s Virtual University),也是公共電臺記錄節目「工作場所中的憤怒」(Anger in the Workplace) 的主持人與製作人。譯者簡介彭文彬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博士後選人,曾任亞洲證券債券部副總經理、富鼎投信債券部副總經理。目前擔任瑞泰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專長在公司債發行、銷售,以及風險管理等。e-mail: rapopenn@hotmail.com
作者: 布萊恩?波登
新功能介紹- 出版社:商周出版
博客來網路書店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05/04/25
- 語言:繁體中文
商品網址: 識人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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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姓男子弄死一隻老鼠PO網被人檢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罪嫌起訴他;法院審理時,呂說,「牠在我的廚房咬東西,是害鼠啦!」台北地院審酌認為,這隻老鼠沒有實際被呂飼養、管領,違法要件不足,今天判決呂無罪。可上訴。
去年間,基隆地區另一名藍姓男子也同樣虐鼠被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將藍某不起訴處分,台北地檢署雖起訴呂某,但被法官判決無罪,從1隻老鼠之死看司法,「2個地檢署的法律見解不同」。
台北地檢署指控,去年10月,呂姓男子前後3次分別將老鼠數隻以倒入裝滿水的水桶中、浸入裝滿水的水桶中、以熱水澆淋等方式傷害已裝進籠子裡的老鼠,導致老鼠死亡;呂PO網,3個月後被人告發,檢察官查辦依違反動保法罪嫌起訴呂。
呂告訴法官,影片是他去年12月到今年1月拍的,「3段影片其實是同一隻老鼠、是同一天的事」;呂說,影片中的老鼠是無人飼養的溝鼠,是有細菌的害鼠,牠會在廚房咬東西,才抓牠並把牠淹死。
法官勘驗,呂在3段影片穿著打扮相同,確認「死者」一樣,進而調查呂所殺死的老鼠是否為無人飼養的溝鼠?而無人飼養的溝鼠是否屬於動物保護法規範的動物?
判決說,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是專指「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但呂某辯稱,溝鼠是在家中廚房抓到、且無人飼養的,另辯稱牠是害鼠,所以將牠淹死,法官因此認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老鼠是被呂飼養或管領,所以不必處罰。
檢方又指控呂誘捕老鼠將牠裝入籠內,老鼠就「被管領」,屬於動保法應保護的法益,但判決認為,任何生活在自然環境中的動物被人騷擾、虐待、傷害前,必先處於被人實力支配下,呂表示抓到老鼠5到6分鐘後就把牠弄死,其行為不構成違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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